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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治安概况
新加坡鞭刑
在众多刑罚中,具有显著代表性的,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——鞭刑。鞭刑,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。新加坡鞭刑使用的是皮鞭,打鞭要求一鞭下去,皮肉皆开,疼痛难忍。打完一鞭后,医生便进行检查,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,便停下来,过3个月再继续打。而且,打鞭时,各家报纸的记者去拍照,第二天登在报纸上,传遍全国。在新加坡,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。对至少40种罪名,鞭刑是强制刑(必判鞭刑,不能减免),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,其中既包括强奸、抢劫、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(长刀、匕首等都算)、涂鸦(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在墙上张贴广告、海报)等。
对许多轻罪来说,鞭刑是“可选刑”,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。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、敲诈勒索、容留组织卖淫、误杀及伤人等。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。尽管对有些罪,鞭刑是非强制刑,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。比如“非礼(即所谓侮辱妇女)”,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,至少应判9个月3鞭。
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,情节也完全相同,女犯只判监禁,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。刑事执行条例规定,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。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,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,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,年平均只有六个。
执行鞭刑的狱警是受过专门训练的,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,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。
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,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。但这些信没有回应,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,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。当地行政长官解释说,“我相信,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,在司法中使用‘鞭打’是必要的……对那些环境恶劣,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,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……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、长久的效果。”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,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作者这样为鞭刑辩护:“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。……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,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,永远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。”新加坡当时的监狱局长说:“鞭痕是除不掉的,这将伴随他们一生,是他们一生的耻辱。”这使得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,更是一种耻辱记录,类似中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。姑娘择偶,先得掀开男方衣服,验过有无鞭痕。倘有鞭痕,断无婚配之理。
被法院判处鞭刑时,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,宁可多坐几年牢。但这是不可能的,除非议会修法。
受过鞭刑的男子是不允许在新加坡军队中服役的。但这对于有些国家的人来说,也许刚好给那些想逃避兵役的人提供了机会,受点眼前苦,换来一世安。往往,脸面不能不敢也不好意思承担的重任都交给了屁股来完成,屁股在一生中不能承受之痛苦不可谓不艰辛,真是祸福相依啊!
十几年前,有一美国男子在新加坡涂鸦,被法官判处鞭刑6鞭。当时,美国政府得到该消息后,美国总统出面求情,新加坡总理说:“看在美国总统的面子上,减去2鞭,但必须执行4鞭。”该美国男子只得乖乖接受4鞭。后来该美国男子说:“我永远都不会忘记新加坡”。中国也有人受过此鞭刑,有一男子签证到期仍逗留新加坡打工赚钱,后被警察查到,被判处4鞭,再被遣送回国,该男子后来说:“我想,这辈子我都不会忘记新加坡了,因为它在让我领略了天堂般的繁荣和富庶时,也让我体验了地狱般的痛苦与酸楚。”
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名很多,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。有些罪行在西方国家看来非常轻微,在新加坡这个连吃口香糖也是犯罪(不是适用鞭刑的罪),连乱扔废弃物、在公共场所吸烟、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起诉罚款的集权国家,当然成了重罪。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,政客们一直在媒体上鼓吹鞭刑,要增加鞭刑的使用。改造罪犯的想法已经被公开抛弃,至少司法高官们早已抛弃了这种理想,大法官袁鹏豪曾公开表示:“‘改造罪犯’是一件我永远不理解的事……我的理想、热情多年前就被扔到窗外了。现在我只主持正义。”(见“对待犯罪立场应强硬” 马来西亚 星报 1996年5月5日)
作为强制刑 (必判鞭刑,不能减免)
对至少40种罪名,鞭刑是强制刑。其中既包括强奸(法定最少鞭刑12下)、抢劫(持械抢劫法定最少12鞭)、贩毒等重罪,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(长刀、匕首等都算)、涂鸦(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(第二次)在墙上张贴广告、海报),以及贩卖、运输、进口枪支等。
在新加坡,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3鞭。这条法令主要针对非法劳工,主要来自周边的印尼、马来西亚、泰国(中国也不少)。但在 1994年,一个45岁的法国男子,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,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。(见落杉矶时报,1994年10月27日)强制鞭刑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少鞭数,有的重罪达15鞭。
作为非强制刑(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)
对许多轻罪来说,鞭刑是“可选刑”,是否鞭刑法官决定。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、敲诈勒索、容留组织卖淫、误杀及伤人等。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。尽管对有些罪,鞭刑是非强制刑,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。比如“非礼(即所谓侮辱妇女)”,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,至少应判9个月3鞭。
因公司犯罪,职员受鞭刑
这种情况不多。在少数情况下,法律也要求对某些犯罪公司的男性职员施以鞭刑,危险枪支法案规定因故意或疏忽进口、运输、售卖危险武器的公司的男性经理、总裁或所有人必须受鞭刑。同理,移民法规定,如果一家公司有运送非法移民的行为,参与或同意此行为的公司经理或总裁必须被判鞭刑。
违反狱规受鞭刑
新加坡监狱条例规定10种违反狱规的行为可被狱方施以鞭刑惩罚。这些行为包括:暴乱、越狱、试图越狱、伤害他人身体、故意毁坏狱内物品、虚假申诉、严重不服管理,以及轻度违反狱规但屡教不改。
新加坡的严峻刑罚在文明国家里,是少有匹敌的。连乱扔废弃物、在公共场所吸烟、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块钱,还要被起诉。著名音乐大师喜多郎因为留着长发(在新加坡,头发遮住耳朵是违法的),也被拒绝入境,被迫取消了专场音乐会。
在众多刑罚中,具有显著代表性的,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——鞭刑。鞭刑,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。新加坡鞭刑使用的是皮鞭,打鞭要求一鞭下去,皮肉皆开,疼痛难忍。打完一鞭后,医生便进行检查,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,便停下来,过3个月再继续打。而且,打鞭时,各家报纸的记者去拍照,第二天登在报纸上,传遍全国。在新加坡,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。对至少40种罪名,鞭刑是强制刑(必判鞭刑,不能减免),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,其中既包括强奸、抢劫、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(长刀、匕首等都算)、涂鸦(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在墙上张贴广告、海报)等。
对许多轻罪来说,鞭刑是“可选刑”,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。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、敲诈勒索、容留组织卖淫、误杀及伤人等。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。尽管对有些罪,鞭刑是非强制刑,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。比如“非礼(即所谓侮辱妇女)”,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,至少应判9个月3鞭。
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,情节也完全相同,女犯只判监禁,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。刑事执行条例规定,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。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,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,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,年平均只有六个。
执行鞭刑的狱警是受过专门训练的,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,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。
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,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。但这些信没有回应,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,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。当地行政长官解释说,“我相信,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,在司法中使用‘鞭打’是必要的……对那些环境恶劣,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,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……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、长久的效果。”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,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作者这样为鞭刑辩护:“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。……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,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,永远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。”新加坡当时的监狱局长说:“鞭痕是除不掉的,这将伴随他们一生,是他们一生的耻辱。”这使得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,更是一种耻辱记录,类似中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。姑娘择偶,先得掀开男方衣服,验过有无鞭痕。倘有鞭痕,断无婚配之理。
被法院判处鞭刑时,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,宁可多坐几年牢。但这是不可能的,除非议会修法。
受过鞭刑的男子是不允许在新加坡军队中服役的。但这对于有些国家的人来说,也许刚好给那些想逃避兵役的人提供了机会,受点眼前苦,换来一世安。往往,脸面不能不敢也不好意思承担的重任都交给了屁股来完成,屁股在一生中不能承受之痛苦不可谓不艰辛,真是祸福相依啊!
十几年前,有一美国男子在新加坡涂鸦,被法官判处鞭刑6鞭。当时,美国政府得到该消息后,美国总统出面求情,新加坡总理说:“看在美国总统的面子上,减去2鞭,但必须执行4鞭。”该美国男子只得乖乖接受4鞭。后来该美国男子说:“我永远都不会忘记新加坡”。中国也有人受过此鞭刑,有一男子签证到期仍逗留新加坡打工赚钱,后被警察查到,被判处4鞭,再被遣送回国,该男子后来说:“我想,这辈子我都不会忘记新加坡了,因为它在让我领略了天堂般的繁荣和富庶时,也让我体验了地狱般的痛苦与酸楚。”
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名很多,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。有些罪行在西方国家看来非常轻微,在新加坡这个连吃口香糖也是犯罪(不是适用鞭刑的罪),连乱扔废弃物、在公共场所吸烟、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起诉罚款的集权国家,当然成了重罪。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,政客们一直在媒体上鼓吹鞭刑,要增加鞭刑的使用。改造罪犯的想法已经被公开抛弃,至少司法高官们早已抛弃了这种理想,大法官袁鹏豪曾公开表示:“‘改造罪犯’是一件我永远不理解的事……我的理想、热情多年前就被扔到窗外了。现在我只主持正义。”(见“对待犯罪立场应强硬” 马来西亚 星报 1996年5月5日)
作为强制刑 (必判鞭刑,不能减免)
对至少40种罪名,鞭刑是强制刑。其中既包括强奸(法定最少鞭刑12下)、抢劫(持械抢劫法定最少12鞭)、贩毒等重罪,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(长刀、匕首等都算)、涂鸦(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(第二次)在墙上张贴广告、海报),以及贩卖、运输、进口枪支等。
在新加坡,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3鞭。这条法令主要针对非法劳工,主要来自周边的印尼、马来西亚、泰国(中国也不少)。但在 1994年,一个45岁的法国男子,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,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。(见落杉矶时报,1994年10月27日)强制鞭刑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少鞭数,有的重罪达15鞭。
作为非强制刑(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)
对许多轻罪来说,鞭刑是“可选刑”,是否鞭刑法官决定。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、敲诈勒索、容留组织卖淫、误杀及伤人等。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。尽管对有些罪,鞭刑是非强制刑,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。比如“非礼(即所谓侮辱妇女)”,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,至少应判9个月3鞭。
因公司犯罪,职员受鞭刑
这种情况不多。在少数情况下,法律也要求对某些犯罪公司的男性职员施以鞭刑,危险枪支法案规定因故意或疏忽进口、运输、售卖危险武器的公司的男性经理、总裁或所有人必须受鞭刑。同理,移民法规定,如果一家公司有运送非法移民的行为,参与或同意此行为的公司经理或总裁必须被判鞭刑。
违反狱规受鞭刑
新加坡监狱条例规定10种违反狱规的行为可被狱方施以鞭刑惩罚。这些行为包括:暴乱、越狱、试图越狱、伤害他人身体、故意毁坏狱内物品、虚假申诉、严重不服管理,以及轻度违反狱规但屡教不改。